2 建筑专业


2.1 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总平面布置
2.1.1  一般规定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1)5.1.4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的要求。
2.1.2 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内生产建筑物(厂房)的防火间距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
    (2)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3)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建筑屋面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 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厂、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4)3.4.7  同一座“U 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 6 米。
    (5)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 10000 ㎡)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确定。
    (6)3.4.12  厂区围墙与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2.1.3  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内仓库的防火间距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
    (2)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

    (3)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建筑屋面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 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厂、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4)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2.1.4 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内液氧站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 的规定;
        6 容积不大于 50m³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2)4.3.5  液氧储罐周围 5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3)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 10.2.1 的规定。
    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1)5.6.5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  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罐区。
2.1.5 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内消防通道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 1)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 ㎡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 15000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 2m。
    (3)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4)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2.2 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内生产建筑物和仓库
2.2.1 生产建筑物和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生产建筑物:泵房、加药间、滤池间、沉淀池间、综合池间、鼓风机房、反冲洗设备间、格栅间、污泥脱水机房、生物反应池、污水提升泵房等的火灾危险性均为戊类。变配电间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或丁类。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2)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3)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4)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5)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 3.2.1 的规定。
2.2.2  消毒设施用房的防爆
    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内的消毒设施用房,包括液氯加氯间、氯酸钠制备加氯间、次氯酸钠投加间、甲醇间、臭氧发生间等。其中液氯加氯间和次氯酸钠投加间火灾危险性为乙类,氯酸钠制备加氯间、甲醇间和臭氧发生间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均应根据以下条文考虑防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钢排架结构。
    (2)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4)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 3  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 3  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A=10CV2/3。
    (5)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6)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7)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2.2.3  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内生产建筑物的安全疏散
    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内所有生产用房均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7  厂房的安全疏散所有条文的要求。
    (1)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2)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3)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4)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3.7.4 的规定。
    (5)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3.7.5 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6)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2.4  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内仓库的安全疏散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2)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时,可设置 1 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2.5 消防救援设施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和 10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 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
    (2)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3)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4)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间距不宜大于 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设置位置应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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